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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这些规则了解一下!

2019-06-15 15:35:07 来源:锅炉圈

3.4  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以及要求

3.4.1  锅炉安置环境和承重装置

(1)检查锅炉铭牌,内容是否齐全,挂放位置是否醒目;

(2)检查零米层、运转层和控制室,是否各设有至少两个出口,门是否向外开;

(3)抽查巡回检查通道,是否畅通、无杂物堆放,地面是否平整、不积水,沟道是否畅通,盖板是否齐全;

(4)抽查照明设施,是否满足锅炉运行监控操作和巡回检查要求,灯具开关是否完好;抽查事故控制电源和事故照明电源,是否完好并且能随时投入运行;

(5)抽查孔洞周围,是否设有栏杆、护板;室内是否设有防水或者排水设施;

(6)抽查楼梯、平台、栏杆、护板,是否完整,平台和楼板是否有明显的载荷限量标志和标高标志;

(7)检查承重结构,是否有明显过热、腐蚀,承力是否正常;

(8)检查防火、防雷、防风、防雨、防冻、防腐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4.2  管道、阀门和支吊架

(1)抽查管道,是否有泄漏,色环以及介质流向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2)抽查阀门,是否有泄漏,阀门与管道参数是否相匹配,阀门是否有开关方向标志和设备命名统一编号,重要阀门是否有开度指示和限位装置;

(3)抽查支吊架,是否有裂纹、脱落、变形、腐蚀,焊缝是否有开裂,吊架是否有失载、过载现象,吊架螺帽是否有松动。

3.4.3  炉墙和保温

(1)检查炉墙、炉顶,是否有开裂、破损、脱落、漏烟、漏灰和明显变形,炉墙是否有异常振动;

(2)抽查保温,是否完好;当环境温度不高于27℃时,设备和管道保温外表面温度是否超过50℃;当环境温度高于27℃时,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是否超过环境温度25℃;

(3)抽查炉膛以及烟道各门孔,密封是否完好,是否有烧坏变形,耐火层是否有破损、脱落,膨胀节是否伸缩自如,是否有明显变形或者开裂。

3.4.4  膨胀系统

(1)检查悬吊式锅炉膨胀中心,是否固定;

(2)抽查锅炉膨胀指示装置,是否完好,是否有卡阻或者损坏现象,膨胀指示器刻度盘刻度是否清晰,指示是否正常,核查膨胀量记录;

(3)抽查各部件膨胀情况,是否有受阻现象。

3.4.5  安全附件、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

3.4.5.1  安全阀

(1)检查安全阀的安装、数量、型式、规格,是否符合《锅规》要求;

(2)核查安全阀定期排放试验记录、控制式安全阀和控制系统定期试验记录,是否齐全、有效;

(3)核查安全阀定期校验记录或者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整定压力等校验结果是否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4)检查弹簧式安全阀防止随意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杠杆式安全阀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是否完好;控制式安全阀的动力源和电源是否可靠;

(5)检查安全阀,运行时是否有解列、泄漏,排汽、疏水是否畅通,排汽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如果装有消音器,消音器排汽小孔是否有堵塞、积水、结冰。

3.4.5.2  压力测量装置

(1)检查压力表的装设部位、精确度、量程、表盘直径,是否符合《锅规》要求;

(2)核查压力表检定或者校准记录、报告或者证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

(3)抽查压力表刻度盘,是否在刻度盘上划线指示工作压力;

(4)抽查压力表,表盘是否清晰,是否有泄漏,玻璃是否有损坏,压力取样管以及阀门是否有泄漏;

(5)抽查同一系统内相同位置的各压力表示值,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6)核查炉膛压力测量系统的报警和保护定值,是否符合锅炉运行情况。

3.4.5.3  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

(1)检查直读式水位表的数量、装设、结构和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要求;

(2)检查水位表,是否设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是否清晰可见,电视监控水位图像是否清晰;

(3)检查分段水位表,是否有水位盲区;双色水位表汽水分界面是否清晰,无盲区;

(4)检查就地水位表,是否连接正确、支撑牢固,保温是否完好,疏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

(5)抽查平衡容器以及汽水侧阀门,是否有泄漏;抽查平衡容器保温是否正确;

(6)抽查电接点水位表,接点是否有泄漏;

(7)核查远程水位测量装置与就地水位表校对记录,其示值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8)用单个或者多个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监视锅炉水位时,检查其信号是否各自独立取出,锅炉控制室内是否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测量装置,运行中是否能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9)核查冲洗记录,是否齐全、有效。

3.4.5.4  温度测量装置

(1)检查温度测量装置的装设位置、量程,是否符合《锅规》要求;

(2)核查温度测量装置校验或者校准记录、报告或者证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

(3)抽查温度测量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指示正确,测量同一温度的示值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4)抽查螺纹固定的测温元件,是否有泄漏。

3.4.5.5  安全保护装置

(1)检查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锅规》要求;

(2)核查联锁保护投退记录,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锅炉运行中联锁保护装置是否随意退出运行;

(3)核查安全保护装置保护定值,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核查安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记录,是否齐全、有效;

(4)核查备用电源或者气源自投试验记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4.5.6  防爆门

抽查防爆门,是否完好,排放方向是否朝向人行通道。

3.4.5.7  排污和放水装置

检查排污阀与排污管,是否有异常振动或者渗漏。

3.4.6  除渣设备和吹灰器

(1)检查除渣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2)抽查吹灰器,是否有损坏,运转是否正常,提升阀门是否关闭严密,是否有泄漏;蒸汽及疏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利于系统疏水,疏水装置是否良好。

3.4.7  辅助设备以及系统

(1)抽查燃烧设备以及系统,是否运转正常;

(2)抽查鼓风机、引风机,是否运转正常;

(3)检查水汽取样器设置、取样管和取样点布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核查水汽化验记录和化验项目,是否齐全、有效,水汽品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5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外部检验内容以及要求(注3-1)

3.5.1  锅炉安置环境和承重装置

(1)检查锅炉铭牌,内容是否齐全,挂放位置是否醒目;

(2)检查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3)检查各种照明,是否完好、满足操作要求;

(4)检查防火、防雷、防风、防雨、防冻、防腐等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5)检查承重结构以及支吊架等,是否有裂纹、脱落、变形、腐蚀、卡死,吊架是否有失载、过载现象,吊架螺帽是否有松动。

3.5.2  锅炉本体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1)从窥视孔、门孔等部位检查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明显变形、结焦、泄漏,耐火砌筑是否有破损、脱落;

(2)检查除渣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3)检查管接头可见部位、法兰、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察孔、水汽取样孔周围,是否有明显腐蚀、渗漏;

(4)抽查管道与阀门,是否有泄漏,阀门与管道参数是否相匹配,管道阀门标志是否符合要求,阀门是否有开关方向标志和设备命名统一编号,重要阀门是否有开度指示和限位装置;

(5)检查分汽(水、油)缸,是否有明显变形、泄漏,保温是否脱落;

(6)检查膨胀指示器,是否完好,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7)检查锅炉燃烧状况,是否稳定;

(8)检查炉墙、炉顶,是否有开裂、破损、脱落、漏烟、漏灰和明显变形,炉墙是否有异常振动;

(9)检查炉墙和管道的保温,是否有明显变形、破损、脱落。

3.5.3  安全附件、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

3.5.3.1  安全阀

(1)检查安全阀的安装、数量、型式、规格,是否符合《锅规》要求;

(2)核查控制式安全阀控制系统定期试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安全阀定期校验记录或者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整定压力等校验结果是否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4)检查弹簧式安全阀防止随意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杠杆式安全阀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是否完好;检查控制式安全阀的动力源和电源是否可靠;

(5)检查安全阀,运行时是否有泄漏,排汽、疏水是否畅通,排汽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如果装有消音器,消音器排汽小孔是否有堵塞、积水、结冰;

(6)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由锅炉操作人员进行手动排放试验,验证安全阀密封性以及阀芯是否锈死。

3.5.3.2  压力测量装置

(1)检查压力表的装设部位、精确度、量程、表盘直径,是否符合《锅规》要求;

(2)核查压力表检定或者校准记录、报告或者证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

(3)抽查压力表刻度盘,是否在刻度盘上划线指示工作压力;

(4)抽查压力表,表盘是否清晰,是否有泄漏,玻璃是否有损坏,压力取样管及阀门是否有泄漏;

(5)抽查同一系统内相同位置的各压力表示值,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6)由锅炉操作人员进行压力表连接管吹洗,检查压力表连接管是否畅通。

3.5.3.3  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

(1)检查直读式水位表的数量、装设、结构和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要求;

(2)检查水位表,是否设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是否清晰可见,电视监控水位图像是否清晰;

(3)检查分段水位表,是否有水位盲区;双色水位表汽水分界面是否清晰,无盲区;

(4)检查就地水位表,是否连接正确、支撑牢固,保温是否完好,疏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

(5)抽查电接点水位表,接点是否有泄漏;

(6)核查远程水位测量装置与就地水位表校对记录,其示值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7)由锅炉操作人员进行水位表冲洗,检查连接管是否畅通。

3.5.3.4  温度测量装置

(1)检查温度测量装置的装设位置、量程,是否符合《锅规》要求;

(2)核查温度测量装置校验或者校准记录、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

(3)抽查温度测量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指示正确,测量同一温度的示值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4)抽查螺纹固定的测温元件,是否有泄漏。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1)检查高、低水位报警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要求;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功能模拟试验,验证其是否灵敏、可靠;

(2)检查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要求;核查有关超压报警记录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是否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功能试验,验证报警和联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3)检查超温报警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要求;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超温报警和联锁保护功能试验,或者审查有关超温报警记录,验证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4)检查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点火程序控制以及熄火保护装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要求;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熄火保护功能试验,验证其是否灵敏、可靠。

3.5.3.6  防爆门

抽查防爆门,是否完好,排放方向是否朝向人行通道。

3.5.3.7  排污和放水装置

(1)检查排污阀与排污管,是否有异常振动或者渗漏;

(2)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排污试验,验证排污管畅通情况以及排污时管道是否异常振动。

3.5.4  辅助设备及系统

(1)抽查燃烧设备以及系统,是否运转正常;

(2)抽查鼓风机、引风机,是否运转正常;

(3)检查水汽取样器配置,是否符合《锅规》要求;

(4)核查汽水化验记录和化验项目,是否齐全、有效,水汽品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5.5  热水锅炉特殊要求

检查热水锅炉的集气装置、排气阀、泄放管、排污阀或者放水阀、除污器、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自动补给水装置、循环泵停泵联锁装置等,是否符合《锅规》要求。

3.5.6  有机热载体锅炉特殊要求

(1)核查有机热载体检验记录或者报告,其酸值、运动黏度、闭口闪点、残碳、水分和低沸物馏出温度等指标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2)检查有机热载体锅炉的闪蒸罐、冷凝液罐和膨胀罐等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要求;

(3)检查安全保护装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要求。

注3-1:有过热器的A级蒸汽锅炉,外部检验内容以及要求按照本规则3.4条执行。

3.6  检验结论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结合使用单位对缺陷和问题处理或者整改情况的书面回复,做出以下检验结论:

(1)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或者对问题进行整改合格;

(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采取了降低参数运行、缩短检验周期或者对主要问题加强监控等有效措施;

(3)不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未对问题整改合格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

4  水(耐)压试验

4.1  基本要求

(1)水(耐)压试验一般在锅炉内部检验后进行;

(2)使用单位负责水(耐)压试验前的准备、具体实施以及过程中的检查工作;

(3)检验机构负责监督水(耐)压试验的准备工作、水(耐)压试验的具体实施和过程中的检查工作,确认水(耐)压试验的最终结果。

4.2  使用单位的准备工作

(1)准备锅炉的技术资料,包括最近一次的锅炉内、外部检验或者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2)采取可靠措施,隔断与其他正在运行锅炉系统相连的供汽(液)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燃料供应管道以及烟风管道;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安全阀、水位表以及有可能产生泄漏的阀门(特别是排污阀、排气阀等)不参加水(耐)压试验的部件;

(4)参加水(耐)压试验的管道,其支吊架定位销应当安装牢固;

(5)清除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和污物,对于需要重点进行检查的部位还需要拆除炉墙和保温层,以利于观察;

(6)搭设检查需要的脚手架、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 

(7)准备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8)在锅炉上至少装设两只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为试验压力的1.5~3倍,最好为2倍,精确度等级不低于1.6级,表盘直径一般不小于100mm;

(9)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上升;

(10)试验介质应当以适宜、方便为原则,所用介质能够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压部位,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25mg/L,如不能满足要求时,试验后应当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有机热载体锅炉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有机热载体;

(11)升压前,参加试验的各个部件内充满试验介质,不得残留气体; 

(12)试验现场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试验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到场;

(13)对于电站锅炉水(耐)压试验,使用单位应当编制水(耐)压试验方案。

4.3  试验前检验机构的工作

(1)对使用单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和确认;

(2)对试验环境进行确认,周围的环境温度不应当低于5℃,否则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3)水压试验时,对水温进行核查和确认,应当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对合金材料的受压元件,水温应当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或者按照锅炉制造单位规定的数据进行控制。

4.4  试验压力

4.4.1  基本要求

水压试验时,受压部件薄膜应力不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强度的90%。

4.4.2  试验压力

(1)水压试验压力按表4-1规定执行;

表4-1  水压试验压力

名    称

锅筒(锅壳)工作压力

试 验 压 力

锅炉本体(注4-1)

<0.8MPa

1.5倍锅筒(锅壳)工作压力,但不小于0.2MPa

锅炉本体

0.8MPa~1.6MPa

锅筒(锅壳)工作压力+0.4MPa

锅炉本体

>1.6MPa

1.25倍锅筒(锅壳)工作压力

直流锅炉本体

任何压力

介质出口压力的1.25倍,并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压力的1.1倍

再热器

任何压力

1.5倍再热器的工作压力

铸铁省煤器

任何压力

1.5倍省煤器的工作压力

注4-1:表4-1中的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不包括本表中的再热器和铸铁省煤器。

(2)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耐压试验按照《锅规》11.2.7要求执行;

(3)铸铁锅炉的水压试验按照《锅规》12.4.4要求执行;

(4)当锅炉实际使用的最高工作压力低于锅炉额定工作压力时,可以按照使用单位提供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试验压力;当使用单位需要提高锅炉使用压力(但不得超过额定工作压力)时,应当以提高后的工作压力重新确定试验压力进行水(耐)压试验。

4.5  试验步骤

试验的过程至少包括以下步骤:

(1)缓慢升压至工作压力,升压速率不超过每分钟0.5MPa;

(2)暂停升压,检查是否有泄漏或者异常现象;

(3)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升压速率不超过每分钟0.2MPa,并且注意防止超压; 

(4)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

(5)缓慢降压至工作压力,降压速率不超过每分钟0.5MPa;

(6)在工作压力下,检查所有参加水(耐)压试验的受压部件表面、焊缝、胀口等处是否有渗漏、变形;检查管道、阀门、仪表等连接部位是否有渗漏;

(7)缓慢泄压;

(8)检查所有参加试验的受压部件是否有明显残余变形。

注4-2:保持压力期间应当关闭升压泵,不允许采用连续加压的方式维持压力。

4.6  保压期间压降要求

4.6.1  水压试验

在保压期间压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在保压期间不允许有压力下降现象;

(2)对于其他锅炉,在保压期间的压力下降值(ΔP)应当满足表4-2要求。

表4-2  水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允许压降

锅 炉 类 别

允 许 压 降(△P)

高压及以上A级锅炉

≤0.60 MPa

次高压及以下A级锅炉

≤0.40 MPa

>20t/h(14MW) B级锅炉

≤0.15 MPa

≤20t/h(14MW) B级锅炉

≤0.10 MPa

C、D级锅炉

≤0.05 MPa

4.6.2  有机热载体锅炉耐压试验

在保压期间不允许有压力下降现象。

4.7  试验合格要求

4.7.1  水压试验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3)铸铁锅炉锅片的密封处在降到额定工作压力后不滴水珠;

(4)水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明显残余变形。

4.7.2  有机热载体锅炉耐压试验

(1)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没有渗漏;

(2)耐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明显残余变形。

4.8  试验结论

(1)合格,符合本规则4.7要求;

(2)不合格,不符合本规则4.7要求。

5  附  则

5.1  检验结论复议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向锅炉登记机关或者上级监管部门提请复议。

5.2  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5.3  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同时废止。

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定期检验范围

1  主给水管道

主给水管道指锅炉给水泵出口切断阀(不含出口切断阀)至省煤器进口集箱的主给水管道和一次阀门以内(不含一次阀门)的支路管道等。

2  主蒸汽管道

主蒸汽管道指锅炉末级过热器出口集箱(有集汽集箱时为集汽集箱)出口至汽轮机高压主汽阀(不含高压主汽阀)的主蒸汽管道、高压旁路管道和一次阀门以内(不含一次阀门)的支路管道等。 

3  再热蒸汽管道

再热蒸汽管道包括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

再热蒸汽热段管道指锅炉末级再热蒸汽出口集箱出口至汽轮机中压主汽阀(不含中压主汽阀)的再热蒸汽管道和一次阀门以内(不含一次阀门)的支路管道等。

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汽轮机排汽逆止阀(不含排汽逆止阀)至再热器进口集箱的再热蒸汽管道和一次阀门以内(不含一次阀门)的支路管道等。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劳动部,劳锅字〔1988〕1号,1988年8月1日颁布,1988年8月1日实施)。

2.《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劳动部,劳锅字〔1992〕4号,1992年1月22日颁布,1992年10月1日起试行)。

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1999年9月3日颁布,2000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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